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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Jamison
--  時間:2004/10/12 下午 03:38:36
--  複檢血紅素數據
請問各位一個問題,我於8月10日有在高雄榮總門診檢驗過血紅素值,為13.4,但過了幾天後到檢驗所自行檢驗時,血紅素有降低,所以我就申請自費複檢,是排在8月24日檢查,這兩次檢查是同一個醫生,可是複檢當天,
他竟然對我說,不管我血紅素當天驗出來是多少,他都必需取高值,也就是說,就算當天我驗出來低於13.4,
他也會將兵議診斷書上寫上13.4~~~~今天收到診斷書了,那個醫生真的寫13.4,也就是說,他把我門診的數據拿來當做兵役診斷書用,我覺得很奇怪,因為當天他也有給我做全套血液檢查和電泳檢查,是不是不管如何,都要以複檢當天驗出來的數據為準~~~要是可以寫門診數據,那是不是找槍手來門診幫我抽血不就好了???

請問各位,這個情況我該怎麼辦?  訴願有用嗎?  要如何訴願?  
因為我幾乎可以確定我當天血紅素的數據有低於12.9~~

P.S.我不只去一家檢驗所驗過,所以數值我能確定有在範圍內~~
--  作者:丫凱
--  時間:2004/10/12 下午 03: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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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版內之前的版友經驗,再去檢查兩家不同醫院,拿兩張診斷書到公所訴願
若公所有讓你再重新複檢的機會,就不要再去高雄榮總了,因為你在那裡留有未達標準的病歷,找另一家你沒去門診過的醫院再重新複檢

記得版大是說收到判決書後三十日內拿兩張診斷書到公所填寫請願書申請,詳細情形可能要打個電話問公所兵役課會比較清楚,若兵役課不瞭解就打到縣市政府的兵役局去問看看
--  作者:新兵戰士001
--  時間:2004/10/13 上午 02: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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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是要拿其它醫院證明書再重新申請一次複檢,是叫陳情,不是訴願
訴願是不能重新複檢的,只有陳情才能再申請一次複檢,所以是不一樣的

可以參考台北師範學院軍訓處網站上第十一項有寫:『體位不符』可陳情後再複檢較優,訴願並不能改變原判。
http://p8.ntptc.edu.tw/millity.html

註:
訴願為行政救濟之途徑,亦指對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提起訴願,希改變原處分的一種手段。
役男體檢以最終醫學中心檢查結果為判等之依據,倘認為檢查結果未臻詳盡,檢附證明再行辦理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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