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丫凱
-- 時間:2004/10/17 下午 10:52:12
--
1.你要把資料交給公所兵役課承辦人員,再由相關單位審核是否能再複檢(趕緊去公所問問看吧,只有他們能決定)
2.也要看公所及縣市政府是否要讓你再申請,由他們來審核,不是你要申請他們就可以給你申請,因為規定相同病名不能再申請複檢
PS.我記得你好像很久以前就有問過這個問題了,你還沒去公所問看看嗎?趕快去詢問看看,你就說你病情確實有加重,再把三總診斷書拿給他們去審核。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4年10月17日 23時01分49秒 編輯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