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丫凱 
--  時間:2004/10/17 下午 1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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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要把資料交給公所兵役課承辦人員,再由相關單位審核是否能再複檢(趕緊去公所問問看吧,只有他們能決定)
  2.也要看公所及縣市政府是否要讓你再申請,由他們來審核,不是你要申請他們就可以給你申請,因為規定相同病名不能再申請複檢
  PS.我記得你好像很久以前就有問過這個問題了,你還沒去公所問看看嗎?趕快去詢問看看,你就說你病情確實有加重,再把三總診斷書拿給他們去審核。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4年10月17日 23時01分49秒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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