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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aqru
--  時間:2004/12/3 上午 11:18:07
--  請教有關憂鬱症患者的權益
有一事請教各位網友

就是
經診斷為「嚴重型憂鬱症」而暫時停役者
隔年再複檢一次時
若憂鬱症病情已由「嚴重型」轉為「中度」或「輕度」
是否就要回役繼續當兵?
還是
即使當時恢復至「輕度」
但因已診斷確定為長期「慢性精神病患者」
(就是會於「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間擺盪不定者)
就劃入免役體位
不用回役繼續當兵?

會有這樣的困惑
是因為【體位區分標準表】裡說:

「『嚴重型憂鬱症』經治療一年以上(具有完整病歷記錄)仍未痊癒而有明顯社會功能障礙者,屬『免役體位』。」

看起來是說
一整年複檢時 病情大抵都要停滯在「極重度或重度」
才可以免役

但是
【身心障礙等級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裡
「慢性精神病患者」的範圍
卻又包括從「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之所有程度
似乎
只要確定是長期「“慢性”精神病患者」
即屬免役體位
而非複檢時一定要情況未獲改善
才可免役
(「慢性精神病患者」可以領「重大傷病卡」,夠嚴重吧∼)

這兩個表格的說明相互衝突
因為
病情「輕度」時代表:

「職業功能、社交功能輕度退化,在協助下可勉強維持發病前之工作能力或可在非庇護性工作場所工作,且毋需他人監護,即具日常生活自我照顧能力者。」

依【體位區分標準表】的說法
是絕對要回役的

【身心障礙等級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卻說不用!?

而【身心障礙等級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裡
又註明:

「輕度者,應由徵兵檢查委員會調查相關鑑定診斷資料,如嚴重型憂鬱症且鑑定未滿一年者,不得逕以殘障手冊逕判免役體位。」

是否就是意謂著
停役時診斷為「嚴重型憂鬱症」者 
只要後來有滿一年以上的確立慢性精神病歷
即使複檢時好轉成「輕度」
仍可以免役??

由於事關憂鬱症患者的權益
請知情的網友協助說明一下哩

感激不盡!
--  作者:丫凱
--  時間:2004/12/3 下午 02:16:24
--  
先從我知道的貼給你參考:

1.身心障礙等級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
是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的人,向公所申請免役,除了有疑問之外才需複檢,其它一律都可以不必複檢直接依身心障礙手冊判定免役體位

2.假如你沒有身心障礙手冊,一律都是依體位表,辦理複檢後判定體位,所以兩者是有差別的

3.身心障礙等級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裡面所說的等級是指身心障礙等級(鑑定等級),並不是你的精神疾病的嚴重情況,也就是說嚴重型憂鬱症,也可能只領到輕度身心障礙手冊,所以若要申請手冊,還要經過鑑定才能知道你能領到什麼等級的手冊

4.至於你在等複檢這段時間,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可不可以拿手冊去改判,就要問公所人員才知道了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4年12月03日 14時52分19秒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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