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

-  當兵不吃虧-菜鳥自救站  (http://www.mmstop.net/)
--  兵役論壇  (http://mmstop.net/bbs/forum.asp)
---  免役問題(體位問題相關)  (http://mmstop.net/bbs/forum_list.asp?forum_id=7)
----  [求助]請問版主和阿凱大大!     (http://mmstop.net/bbs/forum_list.asp?forum_id=7&view_id=17747)
--  作者:T.T
--  時間:2004/12/22 上午 04:08:41
--  [求助]請問版主和阿凱大大!
之前我曾在版上向大大們請教問題
我把目前的進度和問題再報告一次
我父親意外去世
我母親於今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入獄服刑,刑期一年二個月,但還有第二個案件判決中
我的戶口裡只有我和我未滿十六歲的妹妹(我十八歲後沒有其他家屬曾在同一戶口過,我為戶長)
我向區公所兵役課申請家庭因素,幾天後收到通知兵役課已將文送至台中市政府兵役局
兵役局也將申請公文轉送國防部
但是在前幾天收到市政府一位小姐的來電
她問我我妹妹有沒有在唸書
我回答說由於家中經濟狀況不允許所以要讓她明年再唸高中
結果她說陸總部表示我妹妹如果有在唸書那我的申請案會通過
但是我妹妹現在沒在唸書所以可能不會過了
請問有這條規定嗎?
我接下來該怎麼辦?
有沒有比較了解的大大能將手機發於短信息給我
我用電話請教比較快 
--  作者:丫凱
--  時間:2004/12/22 下午 12:00:26
--  
常備兵因家庭重大事故提前辦理第二條規定:
    兵役法第十八條第四款「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常備兵入營後,其家屬發生死亡或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可予照顧之家屬者。
  (二)常備兵入營後,其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
     ,非本人無法維持家屬生活者。
  (四)常備兵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作戰或因公死亡而為獨子者。
  (五)常備兵家屬年齡均屬七十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可予照顧之親屬者。
     常備兵在營服役期間,符合前項認定標準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第一項第二款常備兵家庭狀況,須符合內政部年度頒布之當地最低生活費支出標準規定。

三、第二點所稱常備兵家屬,係指下列親屬: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
  (三)祖父母、曾祖父母。
  (四)常備兵年滿十八歲以前,已設於同一戶籍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
     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常備兵之家屬,以其在國內設籍者為準。

四、常備兵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免予列計: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或在管訓感化中者。
  (二)失蹤並經戶籍登記有案者。
  (三)兄弟入贅或姊妹出嫁而未同居共營生活者。
  (四)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者。
  (五)正在就學中,年齡未滿十八歲,有教育部立案學校在學證明書者:
     前項各款情形,原因消滅者,應恢復家屬列計。


確實有這一條喔!!可能這裡指的是未滿15歲,也就是不包含15歲在內(可能要問一下兵役局人員會比較清楚)
所以,應該是你妹要未滿15歲(或未滿十八歲提出就學證明),才能直接符合
這樣可能就要等你妹妹就學後才能申請了,因為你妹妹已經超過十五歲了,你再打個電話問看看,假如真的是要未滿15歲,那申請可能就不會通過了,你可能就要往因病停役方面去著手了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4年12月22日 13時35分11秒 編輯過]
--  作者:T.T
--  時間:2004/12/22 下午 02:26:18
--  
丫凱大大@_@
今天早上去電市政府兵役局
裡面的課長回電的結果是
準了......
現在就等國防部那邊文下來囉
後續情形會再回報的^^!
謝謝丫凱大大熱心幫忙!!
--  作者:丫凱
--  時間:2004/12/22 下午 02:30:09
--  
哇!!那太好了^^

你家裡還有很多事等著你去幫忙呢!
可以的話讓妹妹把高中念完,現在這個社會至少也要高中畢業,以後找工作才會比較好找喔

加油!!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4年12月22日 14時31分03秒 編輯過]
當兵不吃虧-菜鳥自救站關閉窗口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