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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T.T
-- 時間:2004/12/22 上午 04:08:41
-- [求助]請問版主和阿凱大大!
之前我曾在版上向大大們請教問題 我把目前的進度和問題再報告一次 我父親意外去世 我母親於今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入獄服刑,刑期一年二個月,但還有第二個案件判決中 我的戶口裡只有我和我未滿十六歲的妹妹(我十八歲後沒有其他家屬曾在同一戶口過,我為戶長) 我向區公所兵役課申請家庭因素,幾天後收到通知兵役課已將文送至台中市政府兵役局 兵役局也將申請公文轉送國防部 但是在前幾天收到市政府一位小姐的來電 她問我我妹妹有沒有在唸書 我回答說由於家中經濟狀況不允許所以要讓她明年再唸高中 結果她說陸總部表示我妹妹如果有在唸書那我的申請案會通過 但是我妹妹現在沒在唸書所以可能不會過了 請問有這條規定嗎? 我接下來該怎麼辦? 有沒有比較了解的大大能將手機發於短信息給我 我用電話請教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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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丫凱
-- 時間:2004/12/22 下午 1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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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因家庭重大事故提前辦理第二條規定:     兵役法第十八條第四款「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常備兵入營後,其家屬發生死亡或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可予照顧之家屬者。 (二)常備兵入營後,其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 ,非本人無法維持家屬生活者。 (四)常備兵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作戰或因公死亡而為獨子者。 (五)常備兵家屬年齡均屬七十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可予照顧之親屬者。 常備兵在營服役期間,符合前項認定標準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第一項第二款常備兵家庭狀況,須符合內政部年度頒布之當地最低生活費支出標準規定。
三、第二點所稱常備兵家屬,係指下列親屬: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 (三)祖父母、曾祖父母。 (四)常備兵年滿十八歲以前,已設於同一戶籍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 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常備兵之家屬,以其在國內設籍者為準。
四、常備兵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免予列計: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或在管訓感化中者。 (二)失蹤並經戶籍登記有案者。 (三)兄弟入贅或姊妹出嫁而未同居共營生活者。 (四)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者。 (五)正在就學中,年齡未滿十八歲,有教育部立案學校在學證明書者: 前項各款情形,原因消滅者,應恢復家屬列計。
確實有這一條喔!!可能這裡指的是未滿15歲,也就是不包含15歲在內(可能要問一下兵役局人員會比較清楚) 所以,應該是你妹要未滿15歲(或未滿十八歲提出就學證明),才能直接符合 這樣可能就要等你妹妹就學後才能申請了,因為你妹妹已經超過十五歲了,你再打個電話問看看,假如真的是要未滿15歲,那申請可能就不會通過了,你可能就要往因病停役方面去著手了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4年12月22日 13時35分11秒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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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T.T
-- 時間:2004/12/22 下午 02: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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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凱大大@_@ 今天早上去電市政府兵役局 裡面的課長回電的結果是 準了...... 現在就等國防部那邊文下來囉 後續情形會再回報的^^! 謝謝丫凱大大熱心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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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丫凱
-- 時間:2004/12/22 下午 02: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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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那太好了^^
你家裡還有很多事等著你去幫忙呢! 可以的話讓妹妹把高中念完,現在這個社會至少也要高中畢業,以後找工作才會比較好找喔
加油!!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4年12月22日 14時31分03秒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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