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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貼]辦理常備兵補充兵因病停役及體位複檢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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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風武
-- 時間:2005/2/24 下午 03:30:19
-- [轉貼]辦理常備兵補充兵因病停役及體位複檢注意事項
 一 、辦理常備兵補充兵因病停,必須依據「兵役法」第二十條及「常備兵補充兵       服役規則」第十條之規定,送經指定之軍醫院檢定,確屬不堪服現役或繼續       接受訓練,常備兵在六個月以內,補充兵在應受訓練時間四分之一以內,無       痊復之望而願自行醫療者,始可由人事權責單位填具停役報告表(格式如附       件一),檢同診斷證明書,層報各總司令部(中央單位為國防部)核定。
 二 、檢定之軍醫院,在本島必須四、五級醫院,檢定時應依「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之規定發給診斷證明書,一律不得判定體位。
 三 、停役人員在停役期間,無現役軍人身份,概不計算役期,亦不得要求再回軍       醫院醫療,人事權責單位在報請停役時,應檢附「因病申請停役自行醫療志       願書」。(格式如附件二)
 四 、各總司令部應加強督導新兵驗退體檢作業,核定停役人員時,亦應嚴格審核       管制,除批復原隸單位副知所屬團管區(附診斷證明書影印本一份)及縣市       政府外,並發布停役令(格式如附件三)交其本人,此項停役令之核定與發       布不得權下級單位辦理。
 五 、患肺結核、精神病、智能不足、愛滋病,經軍醫院檢查屬實及患癲癇病在營       有二次以上紀錄,由部隊長,政戰官及軍醫官簽章證明,並送軍醫院複檢確       定,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者,得由新訓單位或其師級以上指揮官核定停       役離營歸鄉,同時呈報所屬軍種總部備查。但在新訓單位訓練結束後,分發       部隊服役期間,始發現或染患者,則應依本注意事項第一條之規定,經複檢       並檢附因病申請停役自行醫療志願書,始可辦理停役。
 六 、對心臟病患應加強新兵驗退體檢,注意防止進入軍中,其已在營服役者,除       志願停役者外,軍醫院應予適當之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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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風武
-- 時間:2005/2/24 下午 03: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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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因病停役之常備兵補充兵離營歸鄉後,其所屬團管區應切實依照「常備兵補       充兵服役規則」及「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之規定,會同地方役政單位每半年       實施複檢一次。除有顥著症狀或嚴重疾病,經目視即可逕行判定體位者外,       應送請四、五級軍醫院複檢,對認有疑義者,應另送其他軍醫院實施複檢判       定體位,隨時據以辦理轉役、免役或回役,不受定期辦理年度後備軍人轉免       役時間之限制。
 八 、辦理停役時,各總部及部隊、醫院,對兵籍資料之記載、移轉、診斷書及停       役令之填發,應力求迅速明確完整。
 九 、安排複檢日期時,各管區應與複檢醫院切實協調,軍醫院應充分配合,依計       畫日程辦理複檢,不得任意變更。
 十 、各級負責體檢作業人員及團管區軍醫行政官,應確實研究瞭解役男體位區分       標準,及有關法令規定,以利複檢判定體位。
十一、因病停役後,在複檢時,如先後兩個同級軍醫院檢查結果不同時,應以最後       檢查之軍醫院檢查結果為準。
十二、因病停役期間,應否回役,尚未經複檢確定不准申辦出境及儘後召集,亦不       實施點閱及教育召,集各團管區應專冊列管,後管及動員等業務單位,應密       切協調配合。
十三、停役人員經複檢判定乙等以上體位回役入營體檢時,各訓練單位或部隊不得       以同一病名驗退或再送複檢,如服役期間體位發生變更,經住院複檢確定者       ,始得再依規定辦理停役。
十四、因病停役人員複檢,必須住院檢查時,其住院期間所需主副食費,由國防部       後勤參謀次長室納入年度施政計畫編列預算,並由各軍醫院按國軍糧秣補給       作業規定,逕向陸軍總部辦理結報。至住院複檢所需特種儀器檢查之衛材費       ,由國防部軍醫局納入年度施政計畫編列預算,三軍總醫院逕向國防部軍醫       局各軍種所屬軍醫院,分別向各該軍種總部軍醫署(處)辦理結報,不得由       其家屬或地方政府負擔。 後備軍人年度轉免役複檢之住院主副食費及特種儀器檢查之衛材費用報核,       照前項規定辦理。
十五、大專預備軍官在訓期間之退訓,及服役期間之停役,悉比照本注意事項各項       規定辦理。
十六、各級單位及軍醫院應切實辦理停役、複檢、判等及轉、免、回役等工作,並       密切協調配合,嚴禁偽證詐病等不法情事發生,如有疏漏,應按權責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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