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丫凱
-- 時間:2005/4/1 下午 02:35:30
-- 回復:拖了好幾天才來po這篇..氣喘複檢結果還有之後免役問題
1. 替代役停役標準: 支氣管喘息: 一、支氣管喘息有發作紀錄且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肺功能報告可資證明者)。 二、服役期間,支氣管喘息發作三次以上,有發作紀錄者。 備考:役男支氣管喘息發作之紀錄,   應以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醫院或具胸腔內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所以休假自己去看診的也可以)
應該是說若超過120天,即使停役後又被判回常備兵體位,是可以免服替代役 註.前輩有提示:最好要超過半年以上才不會再徵集回去當兵喔,前輩岳母是兵役科的 條文如下:停役替代役役男免予回役作業規定
停役替代役役男於停役原因消滅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回役:  (一)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役,而該疾病為活動性肺結核或精神系統疾病者。 (二)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役,停役原因雖已消滅,經診斷仍有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虞者。 (三)因執行公務所致傷病而停役者。 (四)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停役,其服現役已逾一百二十日,或自其應徵服現役日起至停役原因消滅日止,合計已逾三百日者。 (五)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停役,回役後應補服現役之役期未達一百日者。但因擅離職役停役或觀察勒戒而有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六)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停役,回役後應補服現役之役期未達一百日或因執行公務失蹤逾三百六十五日,且服現役期間已逾一百八十日者。
2.複檢結果你可能要問一下你縣市政府的兵役局會比較清楚了,一般來說大概在二至三個月左右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5年04月02日 12時23分48秒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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