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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pipis
--  時間:2003/10/10 下午 06:10:29
--  請問幾點問題!?
[color=#8B008B][/color]七十年次以後之常備兵因病停役,依「停役替代役役男免予回役作業規定」: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或傷病經鑑定不堪服役者;其服現役已逾一百二十日,免予回役。(折合服常備役一百零二日)因此,若服常備役未逾一百零二日即被核判為替代役體位者,則需等待替代役的徵召。

我現在體位是乙等
當兵已經滿四個月
想申請體位複檢
如果成功改判成替代役體位的話
依照上面的條文
我從軍中退下來後是不是不用三年的追蹤?

另外我想請問如果複檢的話
可以自己利用假日去國軍醫院做複檢嗎?
還是一定先要在部隊申請才能去複檢?[color=#000000][/color] 
--  作者:error00x00
--  時間:2003/10/11 下午 11:27:07
--  請問幾點問題!?
因為你當兵中    所以只要軍醫院說你可以送文辦理停役    就可以ㄋ     不用部隊聲請ㄉ
還有你上面敘述不對唷        要不要回役需要看你ㄉ病情    還有她們還會招開評意委員會  
這樣才能判定你要不要回役       但是通常當兵滿半年以上都不會招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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