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 2000kg 在 2005/9/3 下午 04:15:50 的發言: 請問關於補充兵(六十九年次)的法規 ..?  我在網路上查到關於補充兵的法規,尤其是六十九年次的人,但有個地方不太懂......根據補充兵役男軍事訓練及檢定注意事項,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六十九年次以前"常備兵因病停役人員",經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核判為替代役體位者,即發給補充兵證明書轉服補充兵役,並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  其中指出的"常備兵因病停役人員",是指說要符合因病停役人員才行嗎? 不然它是指什麼意思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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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的問題有點不清不楚的 如果你現在是還沒當兵 想要服補充役的話 那這條法規就是要跟你說明 除非你是69年次進去當兵 服役中 而且不幸的因病停役(因為生病而停役) 以後就不論你判定成替甲或者替乙 都是服補充兵12天就好了 不用管病好了還是啥病 因為那都不重要了 你只須服12天補充兵 補充完了就可以走了.... 高興吧 
[本貼已被 minidora 於 2005年09月10日 10時31分10秒 編輯過]
安全闖關成功的人 請記的曾經幫助過你們的人 沒有闖過關的人 也請記的曾經努力想幫你闖過關的 你的痛苦 只有你知道 當別人有跟你一樣的痛苦 也請你就你所知 分享給跟你同樣病的役男 因為你需要幫助的時候 前輩們曾經伸出援手 當你的後人需要幫助的時候 也該換你伸出雙手去幫助他 而不是簡單的350元就能代替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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