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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役政署表示,行政院94年12月6日院臺防字第0940055475號函業已同意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比照國軍義務役官兵辦理,一律提前6個月退役。復依據國防部94年12月12日睦瞻字第0940006318號令頒國軍義務役官兵不分軍種兵科,於95年1月1日起服役屆滿1年4個月者,一律提前6個月退伍。 替代役提前退役日期以95年1月1日為基準,適用對象為95年1月1日以後仍服替代役現役之常備役體位役男服滿1年6個月、替代役體位及家庭因素役男服滿1年4個月及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宗教因素服替代役滿1年8個月者(以上均含軍訓課程、大專集訓及其他得折抵之役期),即可提前退役。 計算公式如下:(加減法依序運算) 入營日期+法定役期-可折抵役期天數-提前退役時間=退役日期 資料來源:內政部役政署 http://www.nca.gov.tw/index.asp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5年12月13日 16時45分40秒 編輯過]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5年12月13日 16時58分56秒 編輯過]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5年12月13日 17時00分44秒 編輯過] 贊助商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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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tykulama
2005-12-13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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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01991024
2005-12-14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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