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睦瞻字第0920005490號令函頒修正名稱及全文十四點(原名稱:補充兵役男軍事訓練及檢定注意事項)  四、 下列人員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十七條所定,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鎮、市、區 )公所申請,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並檢附證明文件,函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司令部辦理檢定,合格者層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發給補充兵證明書,免予徵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   (一)曾受各軍事學校新生入伍訓練結訓者,持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辦理。   (二)曾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基礎教育,不分軍種兵科,訓練時間滿該訓練梯次八 週(五十六天)以上者,持退訓証明書辦理。   (三)曾受常備兵新生入伍訓練結訓者,持停役令辦理。   (四)替代役役男軍事基礎訓練結訓者,持施訓單位結訓證明文件辦理。  前項人員經徵集入營後始申請者,由陸軍總部查證後,開具證明書辦理退訓, 並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六十九年次以前常備兵因病停役人員,經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核判替代役體位者,即發給補充兵證明書轉服補充兵役,並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 應受補充兵軍事訓練者,依徵集程序徵集入營施以二週(十二天)軍事訓練,訓練期間逢例假、國定、特定假日均照常實施訓練。  訓練期間請病假、公假及事假合計逾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六分之一者,或請事假逾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八分之一者,應予退訓,並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安 排併下一年次或下一梯次再予徵集復訓。 
八、 訓練課程基準表由陸軍總部擬定,報請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核定辦理。
根據以上ㄉ規定以及我當補充兵ㄉ經驗,事假最多不可以請超過1.5天,病假、公假及事假合計不可以超過2天,所以你如果有重要ㄉ事情要去辦ㄉ話,又超過他ㄉ請假上限,那你最好去辦緩徵,下一梯在去當ㄅ!
您的服役期滿日期是: 2006年4月21日,依規定退伍生效日期為服役期滿的隔日
距離退伍還有 0天, 也就是0秒
恭喜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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