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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假 正常休假為國軍官兵之權益,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國軍各級部隊全年休假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比照行政院每年發布公務人員休假天數及依「國軍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規定」施休。各單位基於任務特性不同採輪休方式實施,因執任務而影響之休假,得於任務完成前後,實施預休或補休。  二、喪假:  (一)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常備兵、補充兵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三、婚假:經奉准結婚,由單位主官核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起,前後一個月請畢。  四、事假: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應檢附有效證明,或事後補呈證明,得報由人事權責單位視需要,於其一年內之休假調整核給事假。 五、公假:依「國軍軍官士兵休(請)假作業規定」律定士兵之公假為參加政府主辦之各種考試及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辨等,應提出有關證件,在不影響公務之原則下,得由權責主官核給公假。 六、陪產假:因配偶分娩,得在不影響戰備任務下,由單位主官核給陪產假二天,惟陪產假應於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  贊助商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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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01991024
2006-06-13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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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age5481
2007-11-25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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