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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申請作業自98年4月1日起開始受理受理申辦,緩召受理申請日期迄98年4月30日止,逐次與儘後召集受理申請截止日期迄98年5月31日止(緩召3款、逐召4款、儘召2款受理申請及截止日期另依國防部處理規定期限申辦),如符合兵役法第40、41條及兵役法施行法第29、30條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請依公告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依規定不予受理(有關申請對象、範圍、資格、檢附佐資、申辦窗口,詳情請參閱附件及附表),符合申請資格者,請依申請款別分別向服務單位人事部門、學校、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或向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洽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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