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表示,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因應兵役法第三條,除役年齡由四十歲之年十二月卅一日修正為卅六歲之年十二月卅一日,因此配合修正役男自徵兵及齡後,迄卅六歲之年十二月卅一日前,出境應經申請核准。 另外,為配合教育政策推動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辦理「雙聯學制」,合作開設課程並授予學位,以符合國際化及全球化的潮流,因此配合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修正,新增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得以申請出境就學。 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者,亦可經由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而申請核准出境。 此外,有關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台商及其員工之子,大陸地區就學役男曾返台連續停留時間逾二個月,或父或母曾返台連續停留時間逾二個月者,視為不符合在大陸地區與父母共同居住之規定,本次修法則予以刪除,以達簡政便民目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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