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時,林男坦承犯行,表示與女友是真心相愛,法官亦認為男子並非利誘未成年女子,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被害女子母親也為林男求情。 依妨礙性自主罪章中,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可處3到10年有期徒刑,法官認定林男共犯46罪,每罪判1年6月,合計判69年,合併應執行2年,又認定對14到16歲女子性交共17罪,每罪判2月,合計判2年10月,合併應執行1年。 總計判71年10月,應執行3年,法官均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 (詹智淵╱彰化報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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