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條文明定,退除役官的輔導安置與權益事項,輔導會得衡酌國家財政能力,依退除役官兵的服役年資、功勳、參加戰役、因作戰或因公致傷、病或身心障礙程度、家庭狀況、工作能力、年齡等情形,實施分類分級退輔措施。 條文說明指出,輔導會研擬服役4年以上、未達10年的志願役退除役官兵納為新增服務對象,依其貢獻度及服役年資等條件,提供「分類分級」退輔措施,包括就學、就業、就醫、服務照顧方面。分類分級退輔措施施行細則由輔導會訂定;施行日期則由行政院定之。 提案說明指出,募兵狀況不佳,不僅年輕人意願不高,以國家目前現有財力狀況也只養得起17萬名志願役的官士兵,與21萬5千人兵力需求,相去甚遠,對此退輔會為因應目前招募合國家政府狀況提出規劃退除役官兵退輔措施方案,以期增加招募誘因,達成2017年全募兵制目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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