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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兼顧自創事業 明年成真|閱讀:3596次

2015-12-27 07:49:42|發佈: 當兵不吃虧-菜鳥自救站|出處:中時電子報
內政部於昨(24)日部務會報通過「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修正草案,只要新創事業獲得發明專利權、國際設計獎等,且設立2年以上未滿5年等條件的負責人,可申請在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讓創業不因服役而中斷,具體申請條件及審查方式,將於明年上半年陸續公告,下半年受理申請。

內政部表示,修法主要是配合推動青年創新創業政策,落實「為年輕人找出路」施政方向,讓符合一定條件具創新能力的新創事業負責人,得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可解決青年朋友於創業當下,面臨專業技術、市場發展與兵役束縛的兩難抉擇。

內政部指出,以今年一舉奪得德國紅點傳達設計獎、日本世界插畫大賽首獎的亞大視傳系碩士生劉同學為例,如果未來創立公司並將得獎作品《包包流浪記》作為新創事業的主要商品,在公司成立2年以上時,即可以提出申請,並由主管機關辦理審查。

不過,未來新創事業若因故無法運作,致役男未能服滿規定的研發替代役役期時,仍須辦理轉調其他用人單位,或改服一般替代役補足應服役期,以完成兵役義務。

內政部指出,該實施辦法第7條、第17條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哪些役男可以提出申請?役政署副署長沈哲芳表示,不限科系,但(1)申請役男須具備碩士以上學歷(2)新創事業也必須是依法設立2年以上未滿5年的事業,以避免為規避服一般兵役而特意臨時成立新創公司的情事產生。

另申請者的新創事業,除上述2條件之外,還必須同時具備主管機關依法公告的條件之一,始有資格提出申請,初步規劃可申請的條件有4項(符合一項即可):

(1)新創事業已登錄櫃買中心創櫃版者。

(2)新創事業所提供的主要商品必須由役男本人發明且依法取得專利權。

(3)新創事業已進駐行政院核定的台灣新創競技場TSS。

(4)役男獲得德國紅點、IF等設計獎等國內、外具代表性創業或設計競賽獎,且該獲獎獎項必須為新創事業所提供的主要商品。

內政部強調,有關申請的具體條件及相關受理申請暨審查作業實施計畫等配套措施,役政署將於明年上半年陸續公告,預計明年下半年即可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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