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說明,兵役法係22年6月17日公布施行,歷經16次修正,最後一次於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鑒於10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軍事訓練役男徵集後,後備動員人力以軍事訓練役男為主,其訓練成效直接影響動員戰力及戰時國土防衛能力,為維4個月軍事訓練期間完整性,以加強訓練內涵及成效,俾符合作戰實需,爰於兵役法第16條第3項增訂「停止」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時數得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規定。 國防部進一步補充,同時為保障已修習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學生的權益,在該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修習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且成績合格者,仍得折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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