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大政治系畢業的陳姓高材生,4年前在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服役操課時,因李姓上兵除草時發生疏失,以致地上營釘飛射擊傷陳男,造成右小腿骨折等傷害,不料,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卻主張應以基本工資1萬9千多元來計算國賠,但遭高等法院打臉,認為應以勞動部認定當年大學新鮮人初任薪資2萬7千多元為標準,判准陳男應國賠57萬多元確定。  台大畢業生服役時,因同袍除草疏失受傷,國防部只願依基本薪資國賠,但被高等法院打臉。(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陳男自台大畢業後,2014年2月入伍服義務役,在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擔任一兵。 2014年11月4日上午,陳男在桃園市龍潭區的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武漢營區接受操課訓練時,李姓上兵在附近進行除草作業,因未發現草地上留有近1公斤的營釘,使該營釘飛射擊中陳男的右小腿,造成右側脛、腓骨幹骨折等傷害,因短期內無法復原而辦理停役,迄今仍有右小趾頭攣縮而造成足部功能障礙的後遺症。 陳男認為,該營釘是架設營指揮所帳棚所使用,因未確實點收遺留草地上造成他受傷,加上原本退伍在即,台大醫院又鑑定他的勞動力減損比例至少8%、他也是業餘運動員,因此事故受傷,影響他行動能力甚鉅,致無法正常運動、謀職,請求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應國賠57萬6961元。 陸軍司令部主張,陳男並非在台大醫院就診,因此台大醫院就勞動力減損的鑑定結果不可採,尤其勞動力減損應依據2014年的基本工資1萬9273元計算才合理。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台大醫院是專業醫療鑑定單位,而且是在實際訪視陳男,綜合全部病歷、檢查報告後才提出鑑定報告,其結果應可採信。 此外,陳男是台大高材生,事發前是即將退伍的年輕健康男子,陸軍司令部主張應採2014年的基本工資1萬9273元計算勞動力減損,並不合理,應採用勞動部認定當年大學新鮮人薪資應以2萬7193元為標準,判准陳男請求的國賠金額57萬6961元,全案確定。 新聞來源: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384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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