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防部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睦瞻字第0940001033號令頒「國軍義務役官兵暨替代役役男提前退伍(役)實施計畫」,94年7月1日以後仍在營之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常備兵(以下簡稱義務役官兵)不分軍種兵科,自94年7月1日起服役屆滿1年6個月即退伍。即義務役官兵可折抵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大專學生寒暑期集訓、其他得折算義務役役期之時間及提前4個月退伍時間。提前退伍役期折抵計算方式如下: 您的:入營日期+法定役期(1年10月)-可折抵役期天數-提前退伍時間=退伍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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