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蕭介雲/台北報導 國防部日前頒布新修訂之「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將原有的申訴範圍再擴大包括官兵對單位之管理及提供設備設施,認為不當者;諮詢服務受理有關國軍人事服務、作戰演訓、後勤補保、醫療、法律、軍品採購、眷改貸款、心理輔導、軍(風)紀、管教、後備管理、反詐騙等範疇之諮詢。 國軍原申訴範圍包括:官兵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官兵個人受到不當處分或冤屈不平事件;官兵家屬應享受優待受到侵害等三項,近期已再擴大申訴範圍。 至於申訴層級,則區分為「部長申訴專線」、「0800申訴專線聯合服務中心」受理國軍人員及其眷屬之申訴案件;各軍種司令部0800申訴專線,受理轄屬單位人員及其眷屬之申訴案件;各級軍紀監察單位(監察官)受理所屬單位人員及其眷屬之申訴案件;各級主官(旅級以上單位得視需要設軍線申訴電話或主官專線、信箱)受理所屬單位人員及其眷屬之申訴案件。 接獲申訴應立即辦理,急迫性案件更須秉持「邊處理、邊回報」原則,隨時回報處理情形,做到「有問必答、答必中肯;有信必覆,覆必周延」要求,確實掌握時效,迅速分辦,追蹤管制,使申訴皆有結果。 但申訴案件如有下列情形者,應為不受理之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包括被申訴人非國防部職權行使對象者;申訴事由非屬國軍職權管轄範圍者;應向司法或軍法機關提起訴訟者;應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者;申訴函覆後再申訴;申訴人自誤訴願期限或訴訟程序或放棄權利者。如被申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情事者,仍應辦理。 新修訂實施規定要求,官兵申訴應在知悉個人權益受侵害、不當處分起,二年內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但放寬自個人權益受侵害、不當處分時起,逾五年者,亦同;而各級對申訴人身分應予以保密,並須追蹤防範申訴人遭受單位幹部、同僚刁難或報復情事,若有違犯者,依情節分別予以行政處分或移送法辦。  贊助商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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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k_oi520
2006-04-10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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