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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家境經濟貧困想轉戶籍地的問題|

作者:fire0511|積分:4|金幣:0元| 註冊:2006-05-08 發表: 2006-05-08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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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學長好,我是1990T的小兵。
我在4月27日下了部隊是機步兩百旅,在嘉義的某處...
但是家住台北,來回的車資是國防部老闆發的$5890-
現在的放假政策又是強制放假,也就是說一個月要回家4次。
而算完之後的錢約一個月要扣4000塊,回家一次就$1000-
那我自己本身就剩$1890-,加上自己放假要花的錢結果只有透支的份。
可能大家會說跟家裡拿就好了..
但是家中父親退休三年(本人為單親家庭),家中已無經濟來源
且有一個24歲的姐姐,但他欠下一筆卡債,他上班的錢要拿來付錢
目前家中的雜支營運都是靠父親些許的退休金支撐
我也不好意思對父親開口說錢不夠用。
唯一想的到的辦法就是能否調離家近的單位服役,降低本身的開支
請問各位學長,我這樣的狀況有辦法重辦戶籍地抽籤嗎?
或是問長官能否調到就近的單位?!
急需各位學長為小弟我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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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er 2006-05-08 17:17
調返戶籍地服役
一、申請條件: 
(一)凡屬地方政府核列低收入生活扶助戶徵屬之現役官、士、兵。
(二)兄弟二人 ( 含以上 ) 已同時在營,不論其身分為官、士或兵,均未在戶籍地服役者(不限軍種),得由一人提出調返戶籍地服役申請,惟其剩餘役期必須在半年(含)以上。 
(三)父母、兄弟姐妹於服役期間「因公死亡」之在營官、士、兵(以一人申請為限)。 
(四)常備兵因家庭變故無法維持生活,申請提前退伍,不合「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者,由各總(司令)部依申請及證明資料,查證其家況確需服助者,於權責範圍得核定調返戶籍地區單位服役。 


二、申請程序 :
(一)以上申請均以一人為限,申請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如后: 
1.當事人申請書。 
2.全戶戶籍謄本。 
3.第一、二款申請者:在營者服役證明及未在戶籍地服役之單位證明。 
4.第一款申請者: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5.第三款項申請者:因公死亡證明文件。 
(二)由當事人向服役單位申請,並由服役單位審核後,層級總(司令)部核定調返戶籍地區較近之單位服役;惟所調之職缺應符合申請人之軍職專長,如無適缺,可保留其申請資格,俟有出缺時優先派補。 
(三)第四款申請者,由總(司令)部於核定時依權責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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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er 2006-05-08 17:22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第   15    條 常備兵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
責任,需申請提前退伍者,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原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者。
二  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三  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
    ,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內政部頒布之年度當地最低生活費支出標準
    者。
四  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死亡,而為獨子者。
五  家屬均屬七十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第   16    條 前條所稱家屬者,指常備兵之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配偶
、子女及常備兵年滿十八歲前,同居共營生活,且設於同一戶籍之三親等
內之血親及姻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屬之:
一  因案羈押、判處徒刑、拘役執行中或受感訓處分、感化教育中者。
二  經戶籍登記有案失蹤者。
三  兄弟入贅或姊妹出嫁,未同居共營生活者。
四  經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者。
五  經教育部立案之學校證明正就學中,且年齡未滿十八歲者。
前項家屬為歸國僑民或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來臺者,須在國內設有戶籍

常備兵或其家屬有認領、收養、招贅、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
事,以該常備兵年滿十八歲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但常備兵本人
被收養者,以其年滿十歲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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