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去申請替代役,公所說我的條件應該可以申請補充役, 1.父親與母親沒結婚,繼母也離婚了,繼母的小孩監護權也在繼母上  ,父親正服牢役中,但是繼母的小孩早已遷出,可是父親欄上卻是我父親,想請戶政調資料,由於沒有  什麼關係,所以不能調資料出來。  公所說,這樣小孩也是有義務要扶養爺爺奶奶,事實是這樣的嗎? 2.叔叔與嬸嬸也已離婚,而小孩的監護權也在嬸嬸上,叔叔也正服牢役。嬸嬸與其小孩們也都改名了,但  是公所卻說也要證明嬸嬸確實已改過名,可是資料也是不得申請。 3.大姑姑已出嫁,無離婚。 4.小姑姑已離婚,小孩監護權在男方,目前已逝。 5.奶奶和爺爺均有69,奶奶還差2個月就70,中度肢障。 目前家裡我又是獨子,但父親未滿50,家裡的爺爺和奶奶需要我來照顧, 公所是說,資產或年齡滿70就可申請了。 我想請問,這樣申請過的機率多大? 公所說如果奶奶和爺爺沒70的話,就不能通過了,這是確定的嗎? 我是否還有欠缺什麼資料?  自己無法申請的資料,是否可由公所或是縣政府親自調資料來審核? 以上,有勞大大們幫忙了,感激不盡!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6年07月24日 11時00分45秒 編輯過] 贊助商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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