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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有關戶籍地抽籤的特別問題!?|

作者:tw00056147|積分:2|金幣:0元| 註冊:2007-01-07 發表: 2007-03-1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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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們好:
我述說一下我的狀況。
我弟弟只慢我幾天就去當兵了。
新訓時不是都有戶籍地抽籤申請嗎?
由於我弟弟跟我的時間差太近了,所以我寄給他的在營證明(新訓中心在營證明)
他的新訓中心說這不能用。
現在他還在新訓中心,我已經新訓結束,本想寄給他新的在營證明。
無奈我被新訓結束後又到去憲訓,也是一個多月的時間而已!
如此這個新的證明也就一樣不能用。
這樣一來等我能夠申請正常的部隊在營證明後,我弟弟新訓也就結束了!
這樣等他下部隊能不能繼續申請呢?
希望有經驗的大大們,可以幫我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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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12345 2007-03-11 00:26
等下部隊後可以申請調戶籍地去當兵

調返戶籍地服役
一、申請條件: 
(一)凡屬地方政府核列低收入生活扶助戶徵屬之現役官、士、兵。
(二)兄弟二人 ( 含以上 ) 已同時在營,不論其身分為官、士或兵,均未在戶籍地服役者(不限軍種),得由一人提出調返戶籍地服役申請,惟其剩餘役期必須在半年(含)以上。 
(三)父母、兄弟姐妹於服役期間「因公死亡」之在營官、士、兵(以一人申請為限)。 
(四)常備兵因家庭變故無法維持生活,申請提前退伍,不合「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者,由各總(司令)部依申請及證明資料,查證其家況確需服助者,於權責範圍得核定調返戶籍地區單位服役。 


二、申請程序 :
(一)以上申請均以一人為限,申請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如后: 
1.當事人申請書。 
2.全戶戶籍謄本。 
3.第一、二款申請者:在營者服役證明及未在戶籍地服役之單位證明。 
4.第一款申請者: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5.第三款項申請者:因公死亡證明文件。 
(二)由當事人向服役單位申請,並由服役單位審核後,層級總(司令)部核定調返戶籍地區較近之單位服役;惟所調之職缺應符合申請人之軍職專長,如無適缺,可保留其申請資格,俟有出缺時優先派補。 
(三)第四款申請者,由總(司令)部於核定時依權責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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