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都不大一樣喔,舉台北市例子:
依「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及「臺北市服兵役役男家屬及遺屬特別補助自治條例」規定,核列生活扶助戶者,除發給徵屬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外,遇有急難或災變致家庭生活困難者,得於每三個月申請一次特別補助費。另依規定得申請核發生育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及急難慰助金,而未列級徵屬遇婚、喪亦可申請慶弔儀金(俟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為配合全民健保之實施,經列級生活扶助戶者,自付之醫療費部分,得憑醫療院所收費單據向其戶籍所在區公所兵役課申請補助;另核列甲級生活扶助戶可申請健保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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