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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好, 我想請問你們是用什麼方法改以改當12天的兵役阿? 我68年次 結婚並育有一名剛滿一歲小孩,母親未滿60歲,父母離婚,當初我的監護權是判給我父親,妹妹是判給媽媽,妹妹長期居住在國外,媽媽線在也是我在照顧,父親已經過世,全家就剩我一個人在工作養家,老婆在家帶小孩,經濟壓力非常的大,我現在真的不能沒有工作,家裡有房貸,卡費要繳.是否家裡有未滿五歲的小孩是否可以申請家庭因素替代役?我又有聽說只要69年次以前被判定為替代役就可以改當12天的補充兵?家庭因素替代役也算嗎?急急急!希望能有詳細確定一點的解答!麻煩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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