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今年的3/8號上班回家的陸上撞到了路邊行人 對方三個人並排在陸上 我正中三人中間的小3女生 爸爸說他小拇指被刮到要請兩萬媽媽說他屁股有擦傷要賠10萬 小女孩斷了小腿骨要賠快20萬 他們講說我們給他們20萬就簽和解 他說再怎麼壓也只能少兩萬態度非常強烈 我則是身上有多處擦傷還斷了牙齒 初部事故研判圖已經出來了 我方市寫未注意前方的路況 對方是寫未靠邊行走 在警察局時 我的承辦警察跟我說你有過失傷人的案底 要是現在去當兵會被判軍法 害我都不敢去當兵 不過聽一寫人跟我說在當兵期間出車禍才會被判刑 我不知道哪一個才是對的 不果我現在不去當兵我就要在家當米蟲了 我不想 而且這筆錢我也想要我有經濟時慢慢去賠償 PS 警察當時找不到我任何的過失       如果真的會被判軍法我去不去當兵事情解決在考一次自願役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11年07月23日 18時34分21秒 編輯過] 贊助商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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