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志願役士官的新訓~ 簡章上是寫 " 自入營報到之日起,接受預備士官基礎教育20週 " 基礎教育期間有下列情形,一律予以退學及取銷其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錄取資格: (一)因病、公、事請假併計超過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六分之一 或事假超過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八分之一者。 因病、公、事請假併計超過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六分之一 (能請問一下20周是幾天??六分之一代表幾天算超過???) 事假超過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八分之一 (這又是代表請多少天算超過???) 因為之前有行車糾紛......對方堅持要我負責他全部維修費!! (從兩萬殺到一萬七)但真的是太貴.....我一個月工錢領17880基本薪資。 他很硬一直把上法院掛在嘴邊.......所以怕受訓期間要常跑法院 希望能有好心人能幫我解答能請幾天以內的假才不會退訓!!謝謝!!!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11年10月05日 21時22分59秒 編輯過] 贊助商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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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eoy38
2011-10-05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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