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男父母主張,兒子是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基地勤務大隊左營港務隊一等兵,他在民國101年1月28日凌晨從碼頭落水溺水後,經急救不治;他們認為碼頭的廢油櫃的放置嚴重擠壓可供行走的道路,才造成兒子失足落水,海軍的公共設施設置及管理有疏失,進而打國賠官司求償。 法院調查,在這起事件之前的民國100年間,就發生官兵通行時發生落水事件,海軍軍區卻未做任何改善設置或管理措施,管理確實有欠缺,且這起事件發生前,通行事發地點(狹窄處)的人數頻繁,海軍軍區都沒有予以制止,也沒有設置明顯警告標誌及加強必要照明設備。 台灣高等法院審酌死者為獨子,事故發生後,死者父母因中年喪子,精神受有極大痛苦,但死者已服役7個月,未走安全路線,依過失比例,死者負有30%過失責任,海軍則負有70%過失責任,因此判死者父母可獲賠逾新台幣280萬元。全案可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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