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常備兵服役期間,家庭發生變故!|閱讀:4313次

作者:|出處:|更新時間: 2003年09月22日
依兵役常備兵入營後,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申請前退伍規定法第十八條第四款「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標準如下: 
1.常備兵入營後,其家屬發生死亡或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可予照顧之家屬者。 
2.常備兵入營後,其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非本人無法維持家屬生活者。 
3.常備兵父母或兄弟姐妹,服兵役期間作戰或因公死亡而為獨子者。 
4.常備兵家屬年齡均屬七十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可予照顧之親屬者。 註明:常備兵在營服役期間,符合上項認定標準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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