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備兵入營後,其家屬發生死亡或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可予照顧之家屬者。  2.常備兵入營後,其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非本人無法維持家屬生活者。  3.常備兵父母或兄弟姐妹,服兵役期間作戰或因公死亡而為獨子者。  4.常備兵家屬年齡均屬七十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可予照顧之親屬者。 註明:常備兵在營服役期間,符合上項認定標準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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