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閱讀:9118次

作者:|出處:|更新時間: 2017年10月16日
法規依據:
兵役法第16條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1.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期滿退伍。
2.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訓。
3.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 
  前二項得折減之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分別不得逾三十日及十五日;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二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 

兵役法第20-1條

  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稱為停止訓練:
1.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2.為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於學期始業時。

  因前項第一款情形停止訓練者,其在營時間逾三十日者,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未逾三十日者,仍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 
  因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停止訓練之學生,於學期結束時,得受徵集。 

兵役法第35條

  應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1.高級中等學校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2.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或男子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 

徵兵規則第26條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區分為入伍訓練及專長訓練。 
就讀專科以上學校男子,得依其志願,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連續二年暑假,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申請人數逾訓練員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申請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專科以上學校男子,因故未能於入伍訓練或專長訓練指定期間入營者,應俟緩徵原因消滅後,再行徵集入營接受未完成之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曾受軍官、士官教育遭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志願士兵基礎訓練退訓,屬停止徵集年次後經徵兵檢查判定常備役體位者,由國防部、各司令部或各軍事學校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其已完成入伍訓練者,徵集接受專長訓練。 

徵兵規則第28條第3項

申請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專科以上學校男子,由徵兵機關於徵集令分別載明入伍訓練及專長訓練之指定入營時間及報到地點;入伍訓練由徵兵機關辦理輸送入營,專長訓練由役男依原徵集令指定時間自行向原單位報到入營。

申請作業流程:
一、申請對象: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 
83~89年次之就讀國內外(含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男子, 可連續二年暑假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皆可提出申請。
17歲接近役齡男子(即志願提前於18歲之年接受徵兵處理)符合前揭條件者亦可。
(二)限制申請條件: 曾完成第1年分(二)階段軍事訓練,第2年因故辦理延期徵集未入營者,不得再申請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重複申請並中籤者,戶籍地鄉(鎮、巿、區)公所將撤銷其中籤資格。

二、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106年10月16日(星期一)上午10時至106年11月15日(星期三)下午5時,於內政部役政署網站首頁「申請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系統」進行申請作業。

(二)申請人數超過公告員額時,內政部役政署將於106年11月16日(星期四)上午10時,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南投院區)進行申請序號末2碼公開抽籤。

(三)抽籤結果將於106年11月16日下午3時後,公布於內政部役政署網站最新消息,並發送email通知抽中之籤號。申請人請自行核對申請序號末2碼,即可得知是否中籤。

三、注意事項:
(一)參加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系統線上申請者,無須繳交任何在學證明文件,中籤後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主動查驗就學狀況,倘有疑義將通知中籤者繳交在學證明文件,不符合者即撤銷其中籤資格。

(二) 107年1月31日前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主動通知中籤者徵兵檢查,並辦理後續軍種兵科抽籤及徵集等徵兵處理事宜。

(三)中籤者因故欲放棄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洽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切結放棄 (已完成徵兵檢查及軍種兵科抽籤者,維持原體位及軍種兵科籤號)。如已接獲分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則須符合徵兵規則第29條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原因,始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辦延期徵集;有關上揭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可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業務資訊-役政法規-徵兵規則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查詢。

(四)入營時間:依國防部規劃107年及108年連續2年暑假梯次(6月中旬、7月上旬、7月下旬), 排定梯次入營(第2年入營梯次對應第1年,不得更換)。徵集令將分別載明第1年及第2年指定之入營時間及地點。

(五)凡符合申請分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條件且有意願之役男,於提出申請前請審慎考量,並規劃連續2年暑假行程;接近役齡男子經中籤後,應另填具提前入營申請書俾憑辦理後續徵兵處理事宜。

(六)接獲徵集令役男,未經核准延期徵集者,仍應依徵集令指定時間、地點入營,無故未入營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辦。

第一年

入營時間
  105年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第一年(106年)入營時間:

第1梯次:106年6月13日
第2梯次:106年7月11日
第3梯次:106年7月25日
*105年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入營日期明細表按此連結

*報到注意事項
應徵役男報到入營時應攜帶:A.徵集令正本。B.國民身分證正本。C.私章。D.健保IC卡。E.郵局存摺正面影本。F.個人需求特殊醫療用品。G.個人生活照片。H.戶口名簿影本。I.最高學歷畢(結)業證書(或經學校驗證影本)等。另具有軍事校院休(退)學、開除學籍等證明、特殊專長證照(書)或公會證明者(專長轉換用)、汽車駕照正本,應一併攜帶。
應徵役男接到徵集令後,應妥速做好入營前準備,如公務上之交代或私事之處理;凡合於徵兵規則第29條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原因者,得由本人或有行為能力家屬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辦,如不合延期徵集者,仍應依限入營。(凡報考當年度大專校院以上、插大、軍警校、國軍志願役各班隊等各種入學考試或經放榜屬正(備)取,而未辦理延期徵集者,入營後不得申請廢止徵集)
應徵役男請持徵集令影本至「全民健保」加保單位辦理轉出,轉出表日期填報『入營當月份』,轉入單位免填。

應徵役男請依徵集令指定時間、地點報到集合,以利兵役單位護(輸)送入營,逾時應自行前往新兵訓練中心報到,乘車時(輸送專車送行家屬及親友不得隨行)須遵守交通秩序並受領隊人員之指導;役男入營輸送途中餐點茹素者,請於入營前一日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告知;途中若有身體不適或餐點茹素,請告知護送人員協處。

依徵兵規則第30條規定,徵集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不適用徵集入營5日內報到入營之規定,應於入營當天報到入營。

應徵入營當天如遇天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水災等)致影響交通運輸或有安全顧慮時,請密切注意各種傳播媒體之報導,並與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單位或內政部役政署(0800-491022)聯繫,以瞭解實際因應狀況。

應徵役男如體位發生變化,應檢具達改判體位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公所兵役單位申辦複檢;若身高、體重達改判體位者應於入營前檢具達改判體位診斷證明書申辦重測,入營後不予受理。身高體重體位區分標準表可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www.nca.gov.tw查閱。


第二年

入營時間
105年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第二年(107年)入營時間:
第1梯次:107年6月11日

第2梯次:107年7月10日

第3梯次:107年7月23日
*105年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入營日期明細表
104年申請於106年第二階段軍事訓練(專業訓練)入營時間:
第1梯次:106年6月13日

第2梯次:106年7月12日

第3梯次:106年7月26日
*104年申請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二階段入營日期及報到時間、地點明細表(pdf)
*入營地點及地圖
*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新竹縣湖口鄉)(pdf)
*陸軍後勤學校(桃園市平鎮區)(pdf)
*臺中成功嶺營區(臺中市烏日區)(pdf)
*陸軍步兵學校(高雄市鳳山區)(pdf)
*報到注意事項:
役男自行報到接受專長訓練應攜帶:A.徵集令正本。B.國民身分證正本。C.私章。D.健保IC卡。E.2吋照片3張。F.郵局存摺正面影本;另如有軍訓課程折抵及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抵(學校成績單)或軍事校院休(退)學、開除學籍等證明(折抵役期用),應一併攜帶。
應徵役男請持徵集令影本至「全民健保」加保單位辦理轉出,轉出表日期填報『入營當月份』,轉入單位免填。
役男身高、體重達改判體位者,應於自行報到入營前1個月內,檢具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公所役政單位提出申請重新量測,並於入營前10日內檢查重測,以確定應否入營。
役男因個人或家庭因素無法按時報到,須符合「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原因,始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辦延期徵集;未經核准延期徵集者,仍應依徵集令指定時地入營,無故未入營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辦。
役男應於指定時間內報到,若逾報到時間未超過當日24時,由報到處代為受理報到後,請役男自行前往專長訓練單位,亦可視情況妥適安排食宿,次日再請役男自行前往(自行前往專長訓練單位之旅程均不支旅費),超過當日24時報到者,均不受理報到。
役男徵集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不適用徵集入營5日內報到規定,應於入營當日報到。
應徵入營當天如遇天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水災等)致影響交通運輸或有安全顧慮時,請密切注意各種傳播媒體之報導,並與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單位或內政部役政署(0800-491022)聯繫,以瞭解實際因應狀況。
役男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如畢業前因故緩徵原因消滅(如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等原因離校),應繳回二階段徵集令,另發徵集令改以徵集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梯次(如完成入伍訓練者,由收訓單位轉送專長訓練單位),完成其應服之役期。

停止訓練及結訓
 停止訓練
因病停止訓練 
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因病停止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
病傷殘廢經鑑定不堪服役者。
依「常備兵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國軍新訓驗退暨常備兵因病停役停止訓練作業規定」辦理。

因案停止訓練
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因案停止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或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者。
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在執行中者。
失蹤逾三個月者。
被俘者。
依「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辦理。
前二項停止訓練者,其在營時間逾三十日者,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未逾三十日者,仍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 
* 結訓

入伍訓練及專長訓練結訓均發給結訓證書、軍事訓練期滿發給結訓令、停止訓練發給停止訓練令,均自役男離營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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