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徵兵規則第26條規定略以,役男應連續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第一階段入伍訓練及第二階段專長訓練,各為期8週,合計4個月)。但就讀大專校院在學學生,得依其志願,於就讀大學第一學年或五專第三學年當年11月15日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二、符合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條件且有意願者,可於即日起至102年11月15日前,準備學生證正反面(或在學證明)影本(國外或大陸地區須經驗證)、役男及家長(法定代理人)印章,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臨櫃提出申請。 三、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男,除接受兵籍調查外,將由兵役單位接續安排徵兵檢查及抽籤作業。 四、已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在未接獲徵集令前,如確有事故,可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切結放棄原申請案,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再行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五、已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於接獲徵集令後,須符合「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原因,(可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業務資訊-役政法規-徵兵規則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查詢),始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辦延期徵集;未經核准延期徵集者,仍應依徵集令指定時地入營,無故未入營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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