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兵役法第十六條條文之修正,自98年1月1日起,替代役體位或以家庭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為一年。 另行政院101年10月8日院臺防字第1010060171號函核定,常備役體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修訂為一年又15日。 又依行政院102年5月22日院臺防字第1020030279號函核定,83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以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常備役體位役期為4個月又5天,替代役體位為4個月;以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4個月。 一、依行政院104年12月15日院臺防字第1040066620號函核定有關83年次以後替代役役期及役別自106年起實施情形說明如下: (一) 一般替代役: 1、實施役別:現行各役別繼續實施。 2、實施役期: (1)國內服勤役別:6個月。 (2)國外服勤役別:10個月。 (3)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6個月(106年1月1日起徵集入營之役男適用)。 (4)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及替代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4個月。 (二)役別折抵:是類役男所受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最多得折減役期15天。 二、本表單請註記(106年1月1日入營之役男適用)。 本試算表僅供參考,生效日期及實際退役日期以正式核定公文為準。 【計算公式】 入營日期+法定役期-可折抵役期天數=服役期滿日 服役期滿日為役期的最後一天。服役期滿日次日即退役生效日期。 線上計算: http://www.nca.gov.tw/web/pg_calc.ph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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