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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現在有一個休假的問題想請教一下這裡的各位大哥大姐: 最近有下一道命令,就是在金籍的志願役軍(士)官兵,若未於年假時施休返台假,則需扣除五日返台假, 但是小弟找在差假規定內並未看到此條例,而尋問上級(即指揮部)差假士時,他們則說是由防衛部的指揮官下達的, 而這樣子讓小弟我覺得不公平,為什麼不公平,因為只有金門籍的志願役要扣除,為何非金門籍的及義務役不用扣除, 並且在差假規定上有寫著,在金籍的例假日休假施實規定,明明那麼清楚,又為何要下那樣子的命令,讓小弟我覺得我的個人休假權益受到影響, 且小弟我已經安排好自己的行程,也把業務上的職代問題先橋好了,他才再下這種命令,讓小弟我覺得有點的不服,不知道這樣的事情該如何去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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