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長版主您好  (Q1) 在網頁http://www.tcdms.taipei.gov.tw/ce.html 的第七點中提到<停役須本人及家屬的同意並 立自願切結書>這點是否為因病停役的必要條件,因為在陸軍總部網頁 http://www.mnd.gov.tw/division/~defense/mil/army/service/paper/page2-1.htm  上並沒有看到<停役須本人及家屬的同意並立自願切結書>這項聲明。 所以不知道這項權益是否適用在總部網頁上的流程中。 停役對在部隊發生意外事故的役男非常不公,至少要經治療復健且病況穩定後在來談比較公平。  (Q2)  請問殘等鑑定時,醫生的認定有偏頗時該怎麼辦?會這麼說是因為到軍醫院掛了兩個不同的科別, 一個認為有符合,一個認為不符合,可是具有決定權的卻是認定不符合的那位醫生。http://www.mnd.gov.tw/medical/Service/bureau/disabled_rank2.htm  查了國軍殘等檢定表,認為不符合的醫生其說法有明顯的偏頗,可是他又有決定權,請問遇到這種 情形,該向哪個單位申請重新鑑定?或是該如何反應才能有公平的鑑定......  還有遇到這種罔顧役男權益的醫師該怎麼辦,小弟詢問軍方單位的結果多為尊重醫師專業, 但尊重醫師專業要在該醫師有專業的醫療行為和醫德的前提下談的阿!! (Q3)  還有在「軍人撫卹條例」http://nwjirs.judicial.gov.tw/change/200212/12212.htm 的 第七條第四項有提到在營區內發生意外所致之傷殘,為因公傷殘。小弟當初的事故符合前項所敘, 可是停役和殘等鑑定的報告都是用因病或因意外傷殘停役來申請。該怎麼辦?  目前合理推斷為軍方長官怕麻煩,因為會扯到"因公",表示一定要有比因病因意外更強烈的檢討與懲處。 ps1: 事故發生後對這方面的資訊一無所知,軍方長官也未善盡告知的義務,將推、託二字發揮的淋漓盡致,直到上網查了資料才稍有了解自身之權益,卻越查越心寒,難道一定要拜託立委或是政要出面才能獲得最基本的公平嗎? 以下是一個例子 http://www.webtree.net.tw/ycy/main-grade.htm  ps2: 如果以下轉換撫恤的方式可行,小弟倒是希望將撫恤金拿來分給事故後幫助過我的人,儘管它很微薄;或是將我事故後所受到的身體和心理的病痛創傷煎熬的累積,分給那些未按規定罔顧他人權益的官僚,可惜現在的科技,後者無法量化實行。 最後先感謝您的回答。 贊助商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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