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部務會報今(29)通過「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修正草案及「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替代役役男申請提前退役及役男以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資格條件,並修正家屬範圍之規定。 內政部表示,「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係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訂定,於89年7月26日發布施行,並曾於93年修正。本次為因應募兵制法規配套,修法放寬替代役役男申請提前退役之資格條件,包括需受照顧之役男家屬,增列患有「重大傷病」者,以及15歲以上未滿18歲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就學中者;並將家屬年齡標準由現行的70歲以上調降為65歲以上。同時增列替代役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且除替代役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1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時,得為申請提前退役之規定。另外,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於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而替代役役男無其他兄弟之情況,以及替代役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時,均得申請提前退役。另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並鼓勵生育,也增列替代役役男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2名以上,得為申請提前退役之條件。本次修法同時增列身心障礙、重大傷病等項目認定之法令依據,包括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是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等規定。 另外,「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係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訂定,於89年4月26日發布施行,並曾於90年及92年經2次修正。為配合現行兵役政策調整及加強政府對社會弱勢族群之照顧,本次修正放寬役男申請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之資格條件,包括役男受照顧家屬年齡標準由現行的65歲以上調降為60歲以上,以及15歲以下調升為未滿18歲,並放寬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2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以及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等,即符合申請條件。同時,本次亦增列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中低收入戶,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於服兵役期間死亡或傷殘,亦得申請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並放寬役男家屬就學限制,就讀碩士學位未滿三十歲、學士或副學士學位未滿二十八歲、高中(職)未滿二十四歲者均可免予列計家屬範圍等規定。 相關資訊可洽內政部役政署甄訓組,電話:049-2394384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2.jsp?LawID=A040040050002600-20120424&RealID= http://mildp.kcg.gov.tw/board/0461.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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