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前陸軍迫擊砲兵詹姓男子,於民國101年6月經友人邀約到桃園竹圍遊玩,並透過友人介紹結識一名十五歲的國中少女。當天傍晚,大夥唱完歌、喝完酒後,詹姓男子趁少女酒醉之際,騎乘機車載她回家並趁機侵得逞。被害少女醒來後發現全身赤裸,質問詹姓男子發生什麼事,卻只聽到對方冷冷地說,就這樣。案發後,被害少女報案,詹姓男子被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高院審理時,詹姓男子坦承沒有徵求少女同意,但他卻辯稱是因酒精催化雙方情不自禁發生性關係。法院傳喚證人後,認定少女被灌酒後反應遲鈍、行走需人攙扶,且案發當天詹姓男子還打電話向友人炫耀,犯行明確,重傷國軍形象,也沒有跟被害少女達成和解,依照乘機性交罪判刑三年六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定讞。 | ||
| ||
網友討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