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服役中相關Q&A|閱讀:23735次

作者:|出處:|更新時間: 2004年02月08日
一、免付費申訴服務電話:
 
臺北市政府兵役處設有免費申訴服務電話0800-231789,為役男及家屬提供有關兵役法令解答,役男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個人受到不當處分或冤屈不平事件及家屬應享受優待受到侵害之處理等。另各有關單位申訴服務電話如下:

●國防部:0800-534785、0800-534885
●陸軍總部:0800-060070
●海軍總部:0800-221760
●空軍總部:0800-081400
●聯合後勤司令部:0800-251090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0800-231882
●陸戰隊司令部:0800-756013 
●憲兵司令部:0800-221507
●內政部役政署:0800-491220 
 
二、義務役在營官兵遭遇重大傷亡及時慰問:  
市府為對設籍本市之在營官兵服替代役役男及非本市籍役男分發本府所屬機關服替代役者,服役期間因事故造成重大傷亡者,於事故發生時派員慰問重大傷亡 現役官兵役男及其家屬,致送及時慰問金,藉以表達市府關懷慰助誠意。 
 
三、在營義務役官兵傷(病)住院慰問:  
住院慰問為義務役在營官兵因傷(病)住院者,依軍醫院通報即派員到院慰問,輕中度傷(病)者致送慰問金一千元,重度傷(病)者致送慰問金三千元,並致送市長慰問信函,表達關懷慰助之誠意(服替代役役男亦並比照辦理 

) 。
 
四、優先戶籍地分發:  
凡地方政府核列為甲級生活扶助戶之役男;「因公死亡」官兵之獨子;兄弟二人以上同時在營,均未在戶籍服役者(不限軍種),得由義務役一人申請,惟剩餘役期必須在半年以上;如兄弟二人先、後入營,已入營者不在戶籍地服役,得由後入營者一人(限義務役)於入伍時申請。 
五、軍中人權關懷:  
1發送「服役須知」宣傳手冊:

於每年役男兵籍調查時隨役男兵籍調查通知發放給每一位役男,本手冊內容涵蓋服兵役正確觀念、接受徵兵處理程序、政府對服役役男應享之權利及義務維護、列級徵屬生活扶助及各項補助之申請方式,備役管理與召集等,讓待徵役男有先期瞭解服兵役權利與義務之正確概念。

2編印「役政特刊」:

於每年編印,放置本府兵役處及各區公所服務台及舉辦役男入營前座談會時在舉辦地點設置服務臺,供市民及役男自由取閱,本刊內容涵蓋應徵服役應享權益、役政新聞 ─ 當年役政措施、新修訂之法令等規定,宣導服兵役之權利與義務。

3調派專車及派遣專人護送本市役男入營:

陸、海、空軍、補充兵及替代役役男入營,均洽請鐵路局或租用大客車專車輸送,並派員隨車安全護送至各新兵訓練基地。

4於入營當日致贈每位役男電話卡:

創新設計印有申訴服務電話號碼及兵役宣傳圖案之電話卡,於入營當日輸送服務時致送每位入營役男,除叮嚀其到達營區後打電話回家報平安,並藉申訴服務管道關懷其軍中生活,維護役男權益。

5關懷徵屬主動服務慰問電話:

自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起,兵役處為展現對本市徵屬關懷之誠意,由全體職員主動以電話聯繫慰問徵屬。電話慰問徵屬如發現其家庭有困難時,除填報「關懷徵屬主動服務慰問電話紀錄表」列管外,並立即派員訪查,若核符生活扶助規定者,即主動輔導其依規定申請各項扶助;若在營(勤)役男有個人權益受損或在部隊調適不良以及急需協助者,則透過公務管道儘速協調其所屬單位予以關懷,並輔導解決其困難,使其能安心服役。

6參訪慰問部隊之協調功能:

利用本府跨局處在營官兵關懷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參訪慰問國軍部隊時,加強與部隊溝通協調,對役男反映身體狀況有問題,請部隊多加關懷、多做心理輔導,多多照顧臨時傷病之役男,以協助役男解決問題,使役男樂於服役為國效命。

7役男及軍人保險:

(1)兵役處為照顧役男入營輸送當天之安全保障,投保「臺北市徵集役男入營輸送期間團體保險」,每人保險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

(2)依軍人保險條例,由國防部主管,業務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分死亡、殘廢二種給付;給付金額係按作戰、因公
 、病故或意外等原因及年資、階級予以核算保險基數而定。

(3)另一種是國防部投保「國軍官兵意外險」,其分為執行公務發生意外死亡者理賠金額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非執 

     行公務發生意外死亡者理賠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六、因案停役:  
現役軍人或服替代役役男,因犯罪被通緝或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停止其家屬生活扶助及各項補助。
 
七、各種補助與救濟:  
依「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及「臺北市服兵役役男家屬及遺屬特別補助自治條例」規定,核列生活扶助戶者,除發給徵屬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外,遇有急難或災變致家庭生活困難者,得於每三個月申請一次特別補助費。另依規定得申請核發生育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及急難慰助金,而未列級徵屬遇婚、喪亦可申請慶弔儀金(俟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為配合全民健保之實施,經列級生活扶助戶者,自付之醫療費部分,得憑醫療院所收費單據向其戶籍所在區公所兵役課申請補助;另核列甲級生活扶助戶可申請健保費補助。 
 
八、三節慰問:  
三節慰問本市列級扶助戶、國軍遺族、抗日義士及義務役一等公殘等人員,慰問金及生活扶助金均採郵政劃撥入帳方式,並寄送市長慰問信函問候致意。 
 
九、申請核列生活扶助戶等級相關規定摘要如下:  
服兵役役男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二條所稱家屬,係指役男之下列親屬:

1.配偶。
2.直系血親。
3.其他依法受其扶養並共同生活者。

前項第三款規定,以役男服役一年前經戶籍登記持續為同戶生活,並原由其扶養者為限。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老弱而無工作能力,係指年齡五十五歲以上或十八歲以下

而無固定收入之人,或具有下列情之一者:

1.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者。

2.罹患嚴重傷、病在三個月內無法痊癒者。

3. 照顧無法自理生活身心障礙者或罹患嚴重傷、病,在三個月內無法痊癒之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者。

4. 大學校院博士班、空中大學、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及夜間部以外之在學學生而無固定收入者。

5.獨自照顧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或扶養十二歲以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6.婦女懷孕無固定收入者。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年齡之計算,以調查時之實足年齡為準;第一款及第三款身心障礙者,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第二款、第三款之罹患嚴重傷、病及第六款之懷孕婦女,應檢具公立醫療機構或私立醫院之診斷書;第四款之學生,應檢具相關在學證明資料。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役男家屬每月收入總額未達最低生活費支出者,按其收支百分比區分為下列扶助等級:

1.甲級 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十者。 
2.乙級 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
3.丙級 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者。
 (符合以上標準的役男,請於接獲徵集令後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
 
十、入營前座談會:  
為使即將入營之應徵役男及其家屬瞭解服兵役之權益及服役應注意事項,特舉辦役男入營前座談會,藉雙向溝通,加強宣導正確服役觀念。會中邀請新兵收訓部隊代表、甫自軍中退伍後備軍人代表及兵役協會代表等,為役男介紹軍旅生活,使役男入營前對軍中生活作息、環境、相關規定有所瞭解,協助役男心理調適,讓役男與家屬充分瞭解其權益及服務項目。同時實施問卷調查檢討缺失,並瞭解市民需求意向作為工作檢討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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