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兵員徵集Q&A問答|閱讀:15869次

作者:|出處:|更新時間: 2004年02月08日
Q:現行常備兵役期多久?是否會再縮短?

A:兵役法第十六條規定,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不分軍種兵科均為一年十個

  月,有關大專學生集訓天數及學校軍訓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最

  長以三十日為限)均得以折抵役期。至於役期是否會再縮短,需視未來

  國軍兵源需求及整體兵力結構而定。

 

Q:補充兵的訓期多久?什麼情況下可以折抵補充兵役軍事訓練?

A:(一)按兵役法第十七條規定,補充兵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

   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

   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

   管、運用。依現行規定,補充兵役須接受為期五週(三十五天)之軍

   事訓練,而曾受軍訓課程、大專集訓及常備兵在營日期均不得折抵補

   充兵役訓期。

 (二)惟下列人員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區公所申請,由市政府列冊函請所轄後備

   司令部檢定合格,層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發給補充兵證明書,免再徵

   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

   1.曾受各軍事學校新生入伍訓練結訓,持有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者

   2.曾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基礎教育,不分軍種兵科,訓練時間滿該訓練梯次八週(五十六天)以上,持有退訓證明書者。

   3.曾受常備兵新兵入伍訓練,持有停役令者。

   4.替代役役男軍事基礎訓練結訓,持施訓單位結訓證明文件者。

 

 Q: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役男可否不參加徵兵檢查,直接以書面資料核判體

  位?

A:(一)依現行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役男,符合身心障礙等級免役體位判等

   對照表規定者,均得由區公所檢附原鑑資料送市政府以﹁書面審查﹂

   方式,依﹁判等對照表﹂核定體位,亦即上述役男得免再赴各檢查醫

   院體檢,以簡化徵兵檢查作業程序,並符便民原則。

  (二)至於未符前述對照表規定,而因身心障礙行動不便,無法到檢查醫院

   受檢之役男,基於簡政便民考量,亦均由徵兵檢查委員會擇期派體格

   檢查組及醫事人員赴其住(或醫療、院)所實施檢查,並依規定判定

   體位,以服務役男。

 

 Q:徵兵檢查時未發現的病情或檢查後體位發生變化?應如何處理?

A:役男身體健康情形本身最為明瞭,如患有內疾,而於徵兵檢查時未主動提

  出,執檢醫師確實無法以目視、聽診或觸診等方式予以當場診斷或發

  覺,惟役男入營前若有任何病情或因受傷原因等故致體位發生變化,不

  合常備兵服役標準時,仍可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申請體位變更複檢

  ,重新鑑定體位。

 

Q:役男如何參加軍種兵科抽籤?而抽籤後概於何時會入營服役?

A:經徵兵檢查判定為常備役體位之役男,區公所會接續安排辦理抽籤,以決

  定服役軍種兵科和入營順序。因此,當收到抽籤通知時,請各役男按照

  通知書所指定之日期、時間與地點,攜帶該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及私章

  等前往抽籤。若因故未能到場抽籤,得委託年滿二十歲或已結婚有行為

  能力之親屬代抽,如未到場者,則由區長或指派之代表代為抽籤。

 

 Q:役男於接獲徵集令後,如有特殊事故無法入營時,應如何處理?

A:(一)應徵役男在徵集入營前,如有合於延期入營事故表所列原因,不能如

    期入營者,得由本人或戶長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明,向區公所申請

    延期入營;其有顯著病變,合於體位等級區分標準表難以判定、替代

    役體位或免役體位標準者,可另行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申請改判體 

    位。

  (二)除前項事故外,市政府及區公所役政人員會於入營當日於集合地點再

        作一次目視檢查,倘發現役男體位有顯著不合格或嚴重疾病者,會

              即予停止護送入營,並主動辦理後續複檢或延期徵集入營事宜。

        (三)惟若﹁病狀不顯著﹂又提不出﹁合法證明書﹂之役男,仍應遵照規

      定,按時入營在訓練中心予以複檢,以決定是否收訓或辦理驗退。

 

Q:歸僑役男服役有無特別規定?與國內一般身份役男有何不同?

A:服兵役為國民應盡之義務,故歸國僑民亦無法以其身分特殊為由而免除其

  義務,惟政府為考量僑民返國後,在生活環境、工作、語言及習俗等方

  面,需經一段時間調適,故特別訂定﹁歸國僑民服役辦法﹂做為對歸僑

  役男辦理徵集服役之依據,依現行服役辦法第二、三條之規定,歸國僑

  民於屆役齡後,在國內連續居住屆滿一年或居住逾四個月達三次以上

  者,即應辦理徵兵處理,徵集服役;換言之,其與國內一般身分役男,

  在徵兵處理上之差別,僅在通知辦理徵兵處理之時間點上不同而已。

 

Q:役男入營前有那些同意出國的措施?是否可以先出國留學後再返國服役?

A:(一)自八十七年六月開放役男出境後,役男於未入營服役前得以下列方

     式申請出境:

   1.在學役男得經學校推薦申辦為期一年以內之出境研究進修。

   2.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申辦三個月以內之出境。

   3.由役男向區公所提出二個月以內短期出境申請或得逕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提出申請。

 (二)役男出境後逾期未歸,市政府依據學校造送﹁離校學生緩徵原因消滅名冊﹂或境管局之通知,對逾期未歸役男通知區公所對本人、戶長或其家屬,經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者,徵兵機關得查明事實並檢具相關證明,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

 (三)目前因兵役法施行法規定,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出境應經核准,同時就讀國外學校役男亦無法符合在學緩徵申辦要件,故無法出國留學再返國服役。

 

Q:關小留學生與大陸就學之台商子弟,其出入境規定情形為何?

A: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

  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境管局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期間,每次不得逾二

  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博士班就學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另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赴大陸地區

,並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前三年,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

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

士、碩士或博士學者,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

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準用前述之規定。而其應檢

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簡言之,役齡前已出境在國外就學之小留學生與大陸就學之台商子

   弟,若有合於前述就讀學校及就讀年齡條件之規定者,於屆十九歲役

   齡後入境,仍得申請再出境續未完成之學業,惟每次在國內停留時間

   不得超過二個月,並應於學業完成後,返國履行兵役義務。

 

Q:役男逾規定期限返國,有無其他特別限制?若遇有突發事故,須延期返國

  者,應如何處理?

A:役男出境超過規定期限才返國,或役齡前就學返國超過規定停留期限者,

  除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者外,均不得於當年

  及次年再申請出境。惟若役男係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

  殊事故,須延期返國者,得由家屬檢附經驗證之當地就醫醫院診斷書及

  相關證明向區公所提出申請,轉送市政府辦理,如延期返國經核定,則

  不受上述不得於當年及次年再申請出境之限制。

 

Q:參加徵兵檢查後,身高體重發生變化,不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時,可否申 

  請改判體位?

A:按現行體位區分標準規定,身高體重二項於入營前不受理役男申請複檢,

  惟為有效降低入營驗退率,該標準復規定,役男於接獲徵集令時,得依

  徵兵規則規定申請複檢,目前實務作業,區公所會附隨徵集令送達「身

  高體重區分標準表」,若役男自行對照結果體格指標值落在「替代役體

  位」或「免役體位」者,即得依照附隨徵集令送達之重測說明通知單,

  向區公所登記,並按指定日期、地點參加專案重測,若經重測未符常備

  體位標準,即得免於入營,並依重測結果改判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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