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治安類: 1.警察役。(機動保安警力、社區巡守、交通助理、收容處所及矯正機關警衛等) 2.消防役。 (二)社會服務類: 1.社會役。 2.環保役。(水利維護、環境保育等) 3.醫療役。 4.教育服務役。 (三)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類別:如司法行政役、文化服務役、經濟安全役、土地測量役、公共行政役、外交役、體育役及觀光服務役等。 *役期: (一)常備役體位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二年。 (二)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者,役期為一年十個月。 (三)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二年二個月。 (四)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一年十個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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