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替代役役男服役類別及役期?|閱讀:3806次

作者:|出處:|更新時間: 2004年06月20日
服役類別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區分如下:
(一)社會治安類:
 1.警察役。(機動保安警力、社區巡守、交通助理、收容處所及矯正機關警衛等)
 2.消防役。
(二)社會服務類:
 1.社會役。
 2.環保役。(水利維護、環境保育等)
 3.醫療役。
 4.教育服務役。
(三)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類別:如司法行政役、文化服務役、經濟安全役、土地測量役、公共行政役、外交役、體育役及觀光服務役等。
*役期:
(一)常備役體位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二年。
(二)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者,役期為一年十個月。
(三)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二年二個月。
(四)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一年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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