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閱讀:1916次

作者:|出處:|更新時間: 2004年06月20日
凡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戶籍資料、身心障礙手冊等相關資料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替代 役。役期一年十個月,以在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者。
(二)役男已婚並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家屬,或其他家屬均屬前
款之情形者。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
屬,或其他家屬均屬第一款之情形者。但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者,每增加
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
上述役男家屬範圍及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十一條至十四條規定為
準。 


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替代役。役期二年二個月,以服社會服務類替代役為原則。而信仰之宗教,其所屬宗教團體,須經政府登記立案。役男申請時需檢具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調查審查表。
(三)自傳。
(四)理由書。
(五)切結書。
(六)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含宗教團體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文件及役
男信仰宗教心理狀態不適服常備兵役證明書) 


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優先甄試之條件及順序? 
(一)因宗教、家庭因素者。 
(二)國家考試及格合於類別專長證照者。 
(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類別專長證照者。
(四)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五)從事志願服務相關項目工作滿一年且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且有志願服務績
效證明書者。
(六)不具前五款所列資格者


替代役申請之限制? 
(一)有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者。但緩徵原因於申請之年消滅者,可於當
年申請服替代役。 
(二)大專程度以上役男具備預備軍、士官資格。但得於申請時切結俟核准服替代役後即放
棄預備軍、士官資格。
(三)因犯罪於法院審理或經判決有罪確定,經替代役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
不予許可其申請服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替代役類(役)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
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替代役役男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提前二個月退役方案為何?

行政院核定替代役役男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不分類(役)別一律提前二個月退役,其生效施行日期係為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是以,原預定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期間退役之替代役役男(如有軍訓課程及大專集訓日數,應先折抵役期),一律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退役;預定九十三年三月二日以後退役之人員,則將可依原預定實際退役日期提前二個月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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