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新修訂入伍後家庭因素轉服補充兵辦法|閱讀:18172次

作者:|出處:|更新時間: 2012年06月25日
國防部令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國制研審字第 1010000320 號
修正「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附修正「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部 長 高華柱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 十五 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一、原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無其他家屬負擔家庭生計。

二、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無其他家屬照顧。

三、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四、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

五、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

六、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亟待照顧。

七、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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