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國制研審字第 1010000320 號 修正「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附修正「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部 長 高華柱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 十五 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一、原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無其他家屬負擔家庭生計。 二、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無其他家屬照顧。 三、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四、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 五、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 六、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亟待照顧。 七、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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