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4項:骨性(退化)及外傷性關節炎
替代役甲:曾患單一關節之骨性、外傷性關節炎經治療一年以上,仍有明顯關節炎症狀者或其運動功能限制符合附表二替代役甲等體位標準者。
替代役乙:曾患單一關節之骨性、外傷性關節炎經治療一年以上,仍有明顯關節炎症狀者或其運動功能限制符合附表二替代役乙等體位標準者。
免役: 一、曾患兩關節以上之骨性、外傷性關節炎經治療一年以上仍有明顯關節炎症狀者。
二、曾患骨性、外傷性關節炎經治療一年以上,其運動功能限制符合附表二免役體位標準者。
難以判定:罹患骨性或外傷性關節炎正治療中。
備考: 一、上述病況其關節運動限制須符合附表二規定。
二、上述病況其關節部位須為肩、肘、腕、髖、膝、踝關節其中之一以上。
三、關節炎症狀,係指該患處有腫脹、疼痛及熱感,並經關節腔抽吸術證實有關節腔積水且內含細小游離體存在者。
附表二:http://mmstop.net/bbs/master12-1.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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