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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找東西找到ㄉ 貼上來給大家參考 之前好像有粉多人在問120天不用回役ㄉ條文 不知道有沒有找錯 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廿四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0九一00八0六六五號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0920081066號號令修正發布     一、本作業規定依替代役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替代役役男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停役者(以下簡稱停役替代役役男),其免予回役之審查,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三、停役替代役役男於停役原因消滅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回役:  (一)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役,而該疾病為活動性肺結核或精神系統疾病者。 (二)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役,停役原因雖已消滅,經診斷仍有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虞者。 (三)因執行公務所致傷病而停役者。 (四)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停役,其服現役已逾一百二十日,或自其應徵服現役日起至停役原因消滅日止,合計已逾三百日者。 (五)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停役,回役後應補服現役之役期未達一百日者。但因擅離職役停役或觀察勒戒而有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六)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停役,回役後應補服現役之役期未達一百日或因執行公務失蹤逾三百六十五日,且服現役期間已逾一百八十日者。 四、停役替代役役男合於第三點規定者,其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應造具審查核定表,送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免予回役。 五、主管機關為審查停役替代役役男免予回役案件,得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協助查訪或提供意見。 六、主管機關應將停役替代役役男免予回役案件之審查結果,通知停役替代役役男及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需用機關。 七、停役替代役役男停役原因消滅前,不辦理編組、召集。 八、停役替代役役男經核定免予回役者,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列為替代役備役管理、運用。 九、停役替代役役男合於兵役法第四條所定免役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逕行發給免役證明書。 十、停役替代役役男合於兵役法第五條所定禁役條件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逕行發給禁役證明書。  十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第九點及第十點之替代役役男分別造具名冊,於每月底前送主管機關備查。 十二、常備兵因病停役後改判替代役體位者,其免予回役之審查,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6年09月11日 15時07分10秒 編輯過] 贊助商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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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rmaster
2007-01-17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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