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位區分標準-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60000797號令、內政部台內役字第096083045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097/01/04)  2008年1月2日起開始適用 最新體位表修正下載 下載點2 剛大約看一下的內容,常見的疾病修正如下:(有看到其他的內容以後再補貼上來) 1.廢除替代役乙等體位:目前只有常備兵體位,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三種 2.扁平足(更嚴格):更改為168度(並新增空凹足Hibb's角度大於九十度者) 3.肝炎(放寬):肝功能異常從一年更改為半年 4.椎間盤突出症(放寬):替代役體位:椎間盤突出症經電腦斷層掃描(CT Scan)或磁振攝影(MRI)等精密檢查證實有壓迫神經根,未達備考欄內神經功能障礙程度者。 6.僵直性脊椎炎之診斷標準(更嚴格):(1)血液HLA-B27檢查呈陽性,骨盆X光檢查有薦腸關節炎並附報告證明。(所以只接受X光檢查有薦腸關節炎,不明顯的可能已不能免役了) 7.支氣管喘息(診斷標準明文化):支氣管喘息之急性發作診斷以聽診時是否聽到肺部普遍喘鳴音(wheezing sound)為重要指徵,並以具備胸腔科規模之醫院或胸腔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病歷紀錄為 8.痛風(更嚴格):痛風關節炎診斷須包括高尿酸血症治療完整記錄及體(複)檢當時關節液檢查含有尿酸晶體者。 9.非傳染性皮膚病:新增日光性蕁麻疹 Q1.修正後的適用問題? A:有關修正公布「體位區分標準」後配套措施為維兵役行政之連續、一貫及公平性,並本法律從新從優原則,對「體位區分標準」發布施行前、後,有關役男經體檢、複檢、驗退或傷病停役之體位判定,配合法制之適用,悉依不溯既往、舊法有利當事人或從新從優等原則辦理,業經本部邀請相關單位研擬函頒,以資維護役男體位判定之權益。  如尚有疑義,可逕向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洽詢。 Q2.假如在生效前已申請複檢,但是被判難以判定,那今年複檢是要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A:難以判定體位者判定日期在標準修正前,日後複檢判定體位是採以對當事人最有利的原則 Q3.69年次以前出生的役男被判成替代役是否仍服補充兵? A:69年次以前役男因病判定體位為替代役體位者,仍服補充兵 Q4.體檢(複檢)在修正前,要適用新法還舊法? A:如果您是在體位區分標準修正前體檢,在修正後判定體位時,是採以對當事人最有利的判定為原則,即舊標準有利就採舊標準,新標準有利就採新標準;但體位區分標準修正後體檢的就須完全適用新標準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8年01月04日 18時41分31秒 編輯過]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8年01月18日 06時43分37秒 編輯過] 贊助商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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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I
2008-01-18 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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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I
2008-01-18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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