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十三條  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補充兵役:   一、中華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者。   二、中華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乙等體位者。  前項人員經判定體位後,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應列冊造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4年07月18日 16時59分29秒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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