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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同一病名不管公費或是自費只可以申請一次嗎?但是我看到板上的大大說好像6個月後還可以提出復檢?是這樣嗎?還是一定要病情嚴重才可以再提出申請.如果是的話.日期是從我收到體位判決書的6個月後開始算起.還是我當初提出復檢申請的那天算起呢?因我為69年次想拼拼看替代役.但如果6個月後病情沒在嚴重的話不知還可不可以提出申請.因為當時替我複檢的醫生讓我覺得很不公我覺得有疑義.到時也是向區公所提出嗎還是兵役局?希望大大能幫我解答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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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凱
2004-09-16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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