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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家庭因素提前退伍和扁平足驗退(知道的大大請進)|

作者:T.T|積分:8|金幣:0元| 註冊:2004-10-28 發表: 2004-10-29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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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是1943t
入伍也快滿七個月了
家住台中,人現在在中壢二一砲指部服役
從小家人都一直說我是扁平足
但是當初入伍前在台中醫院體檢醫師滿混的
只是看一看說什麼疑似扁平足
連x光都沒照就把小弟打成常備役乙等
然後我沒多久就入伍啦
入伍後又在新訓部隊的安排下一群入伍生又被帶到803複檢
這次是有照到x光
但是小弟的結果是沒過但是連角度是幾度都不知道
只知道由外觀看來有兩個都沒小弟嚴重的反而成功驗退了
那時小弟記得好像有人說相同病因複檢沒過要半年後才可再檢
現在也過了半年了,請問小弟該如何進行下一步

另外的問題就是家庭的因素了
其實小弟應該早就可以辦理替代役或是免役了
只是當初一直沒去辦理,結果父母親出獄而不能辦
不過小弟的父親於三年前去世了
在我為戶長這一戶的戶口還有
我母親和今年十五歲的妹妹(現在沒在唸書)
母親近日又因新舊案件被收押在看守所
目前所知母親身上背了兩個案件
其中一個已知是一年兩個月
但是何時會出庭或是入監.交保都還不確定

平時與我同住的還有年過七十的爺爺和年過六十的奶奶(不同戶口)
家中沒有任何不動產,房子是用租的
想請問板大小弟家裡的情形可以辦理提前退伍嗎?
還有就是小弟如果想早日脫離兵役苦海
該從上面兩個路線的那一個來下手??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4年10月30日 01時31分18秒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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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討論
丫凱 2004-10-30 01:50
就我知道的提供給你參考,假如有需要補充的地方就請版大補充一下

1.假如有符合提前退伍條件,當然是以這個一個準,畢竟因病停役軍醫院都是一致認定你是逃避兵役
另外假如你是70年次以後出生的,即使被判替代役甲等體位,還是要再轉服替代役,一樣很浪費時間

2.依:常備兵因家庭重大事故提前辦理第二條規定:
    兵役法第十八條第四款「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常備兵入營後,其家屬發生死亡或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可予照顧之家屬者。
  (二)常備兵入營後,其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
     ,非本人無法維持家屬生活者。
  (四)常備兵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作戰或因公死亡而為獨子者。
  (五)常備兵家屬年齡均屬七十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可予照顧之親屬者。
     常備兵在營服役期間,符合前項認定標準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第一項第二款常備兵家庭狀況,須符合內政部年度頒布之當地最低生活費支出標準規定。

三、第二點所稱常備兵家屬,係指下列親屬: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
  (三)祖父母、曾祖父母。
  (四)常備兵年滿十八歲以前,已設於同一戶籍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
     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常備兵之家屬,以其在國內設籍者為準。

四、常備兵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免予列計: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或在管訓感化中者。
  (二)失蹤並經戶籍登記有案者。
  (三)兄弟入贅或姊妹出嫁而未同居共營生活者。
  (四)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者。
  (五)正在就學中,年齡未滿十八歲,有教育部立案學校在學證明書者:
     前項各款情形,原因消滅者,應恢復家屬列計。

這裡,你"有可能"符合第5條:
常備兵家屬年齡均屬七十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可予照顧之親屬者。
因你母親現屬判處徒刑在執行或在管訓感化中者,所以不列入家屬,你戶口中僅以你妹妹15歲(可能要未滿喔)一人與你兩個
是有符合本項規定
但是有下面有一項比較不清楚的是常備兵年滿十八歲以前,已設於同一戶籍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

不知道你十八歲以前,是否與你奶奶及爺爺有設於同一戶籍,若是你出生後就與你爺爺奶奶不同戶籍,就有符合本項規定,反之若你之前有曾與你爺爺奶奶設同一籍過,那可能就不符合了,因為你奶奶(60歲)

關於這部份可能詢問兵役課承辦人員會比較詳細,請他們幫你評估看看,你有沒有符合資格
假如真的不符資格,再往因病停役去著手

以上提供參考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4年10月30日 02時04分32秒 編輯過]

我的上站時間:PM22:00~23:00
若有錯誤時希望大家多多指正!我瞭解的我會儘量幫您解答!
*文章皆為參考性質(包含我的),請一定要再向相關單位做確認,若有錯誤地方!請多包涵!
PS.請不要問我有關於逃避兵役的方面的問題,這方面我不懂!

*有參考我發表過的文章者,可再來短信確認,因過去發表過文章太多,可能曾有錯誤或法令更改的情況,或再向相關單位確認

T.T 2004-10-30 02:09
目前所知我和爺爺奶奶從沒在同一戶口過
不過其他的親戚就不知道了

另外還是有些不懂:
常備兵年滿十八歲以前,已設於同一戶籍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
難道以上的意思是我滿十八歲以前曾在同一戶籍但是後來有遷出的仍算是我的家屬嗎??
這麼一來好像我叔叔在至少七八年前(我今年二十一)曾和我在同一戶口
不過僅止於同一戶口啦
和這些家人沒在一起生活很久了
該不會因為他們在而沒辦法辦提前退伍吧
必竟對於我家目前的生活他們也沒辦法幫忙

之前沒問過兵役課這個問題
不過有打過電話去問了
他說我家這個情形是卡在我母親目前是收押而不是真的入監服刑
如果真的判刑確定的話辦成功的機會很大
(不過我沒說我十八歲以前叔叔曾同戶口)
唉~苦惱啊!
當兵不吃虧-菜鳥自救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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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武 2004-10-30 12:08
(四)常備兵年滿十八歲以前,已設於同一戶籍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

我想這條 主要的目的是在 防止有人刻意遷出戶口 來達到條文符合的要求
所以應該還是有合理的辦法來解決的
但這就要問兵役處看他們認定的遷出 有沒有區分什麼是可接受的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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