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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說明我的視差情形: 我最早在仁愛醫院驗光,左眼遠視+250度,右眼近視-150度。 之後在入伍前我去了三總驗,結果左眼遠視+250,右眼近視-175度。 當時仁愛醫院的醫生知道我是兵役要用的,他跟我說我這差一點點,只有剛好400度還不夠。 可是後來到三總驗時,同樣的計算標準下,明明視差已經超過400,可是三總醫生卻說我這種情況要看矯正度數。也就是說,我左眼雖然遠視+250度,但是由於遠視視力為1.2不需矯正,所以計算視差時度數要以0計算,所以說我的視差度數只有需要矯正的近視度數才算,也就是只有大約200度的視差,當時醫生講的有點含糊帶過不太理我的樣子,所以我很懷疑他的說法。 請問真的是如三總醫生說的那樣嗎?我看了公告的條文明明是寫說"兩眼散瞳後驗光度數超過4屈光度",而且兩眼屈光度符號相同者相減相異者相加,並沒有說是要看矯正度數啊,只要驗光度數而已啊。有沒有人知道這種情況該怎麼計算視差呢? 拜託請了解真正情況的大大幫我解惑!  我現在已經入伍,剛剛下部隊,我是69年次之前,請問如果符合視差標準可否辦理停役呢? 贊助商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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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凱
2004-10-31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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