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68年次的 之前判常備乙等體位 現在已經收到兵單 之前有兩次氣喘發作去掛急診的紀錄 因申請了乙種診斷證明書想改判體位 這樣對嗎? 上面是這樣寫的 輕度持續型氣喘 確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及十一月十日於急診求治(運動發作型氣喘) 現宜繼續門診治療 請問 1.那這樣看起來並不嚴重的乙種診斷可以申請複檢嗎? 2.若我想改判替代役體位的機率大不大? 3.像這樣的診斷書並沒有提及  氣喘發作 但意思到了 成功的機率大嗎?? 4.要注意些什麼地方?? 5.但上次接受醫療紀錄是四五年前了 因為該醫院並非區域級以上醫院 所以病例可能不足採信     況且也是年代久遠 所以我不考慮去開病例 那麼該如何彌補病例不足? 5.光靠看似不嚴重的診斷證明夠力嗎??? 6.若先以急診診斷書去申請複檢 再利用複檢前的時間累積病例 貸複檢時在送過去來的及嗎?? 問題很多 請客位前輩多多提供意見 因為迫在眉梢了 小弟感激不盡!!!!!!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4年11月22日 22時44分03秒 編輯過] [本貼已被 作者 於 2004年11月22日 22時50分40秒 編輯過] 贊助商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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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凱
2004-11-22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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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凱
2004-11-22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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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凱
2004-11-23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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